台灣與美國選舉的不同–草案與公民投票

MAR 19 2008

從台灣來到美國加州戴維斯市 (Davis City) 讀書至今將近三年,這期間印象比較深的是2006年加州州長選舉和今年的美國總統大選。美國和台灣的選舉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在於草案與公民投票的制度與實際運作。

草案是人民把提案印在選票上的權力。只要請願書得到選民連署超過門檻 (在加州是最近一次州長選舉投票總數的5%或8%),就可以提案創制、修改立法或州憲法。之後,如果選票上的提案在全州選舉中獲得大多數選民同意,就可以讓草案成為正式的法律。舉例來說,2008年二月五日加州的總統初選日,除了投票給兩黨的總統候選人外,同時表決七個提案 (Proposition 91到97,詳見註一)。這幾個提案涉及了加州交通稅收,社區學院,議員任期與四家特許賭場的擴建。投票結果,前三項草案被否決,而四間賭場的擴建案通過。公民投票則是人民在一定期限內批准或否決州議會法案的權力。自1912年以來,加州曾有43項公民投票和327項草案。

在美國,尤其是加州,人民不僅僅是選出公職人員和民意代表;透過草案和公民投票,可以將自已的意見形成正式政策,改變日常的生活。這樣的制度在地方單位,更可以顯現出地方自治的精神。例如,我居住的戴維斯市,市議會將本地第一間大型連鎖零售店的開發草案放在2006年州長選舉的選票上,交由民眾決定。結果該草案以51.5%的票數通過 (11761票對11087票)。原本戴維斯市基於保護獨立店家的立場,限制零售業的營業面積在三萬平方呎以內。上述所提草案的零售店營業面積達十三萬七千平方呎,故需交由市民公決。

關於公共議題,總是有不同意見。所以在選舉前常常會看到電視廣告,呼籲
民眾支持/反對某項草案。在網路論壇及選民投票指南裡也會列出正反雙方意見,供選民參考。

註一: 加州官方選民投票指南 http://www.voterguide.sos.ca.gov/
在首頁左方可以點選中文版及中文補充版。補充版有草案與公民投票的定義。
註二:戴維斯市Target開發案討論 http://daviswiki.org/Target_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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